目前分類:教育法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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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代理教師請假(比照聘僱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一、事假: 5日,可「小時」請假,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二、病假:14日,可以「小時」請假,累計8小時以1日計。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仍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三、結婚: 8日,可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並應於一個月內

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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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於民國1001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

()修正第2項,將「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

()修正第4項及第5項,明定國民小學24班以上需置專任輔導教師1國民中學每校需專任輔導教師1人,21班以上者再增置1。相關規定自10181日起施行,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新增第6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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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教師工會

 教師會

 適用法律

 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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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教育部令:訂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公(發)布日期     95-07-06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98188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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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1 26


1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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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
1. 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2. 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3.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推(選)舉之代表,校長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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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中央教育部各單位主管業務:

1.高教司:大學與研究所

2.技職司:專科、高職、建教合作

3.中教司:高中、師資培育、在職教師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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