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項目

 教師工會

 教師會

 適用法律

 工會法

 教師法

 產生過程背景
2010年工會法修正,教師可以組織工會。 
 1995年教師法通過後,
教師可組教師會。
 法人性質
 社團法人
 非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
 勞委會
 教育部
 地方主管機關
 直轄縣巿政府
(調解、仲裁︰直轄縣巿政府)

 縣巿社會局處(縣巿教育局處)

 任務
工會法第5條及章程自訂 

 教師法第27條

 權利救濟
 教師申訴、訴願、
行政訴訟、勞資爭議
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會務假
 工會法第36條,
可經由團體協約約定。
目前無法源
(93年施行細則24-1條被刪除) 
協商權 
勞資爭議處理法確立
「對等協商」之原則,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無明文訂定
 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明訂 

無明文訂定 

 協商效力
 明訂效力

無明確效力 

 行政機關未依法執行之罰則
 明訂罰則
(且可「連續罰」)
無罰則
 與縣巿及全國層級組織關係
組織多元,是否加入
縣巿層級工會或是
全國聯合工會,會員自主。
學校教師會有義務加入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

資料來源:嘉義市教師會https://sites.google.com/a/cytu.co.cc/cyta/gong-gao/jiao-shi-gong-hui-yu-jiao-shi-hui-bi-jiao-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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