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代理教師請假(比照聘僱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一、事假: 5日,可「小時」請假,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二、病假:14日,可以「小時」請假,累計8小時以1日計。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仍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三、結婚: 8日,可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並應於一個月內

請畢。

四、產前假: 6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五、娩假:42日,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但以21日為限。提前申請之21日娩假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且不限 1次請畢,但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六、流產假:懷孕滿 5個月以上流產者,42日;懷孕 3個月以上未滿 5個月流產者,21日;懷孕未滿 3個月流產者,14日。均應一次請畢。

七、陪產假: 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八、喪假:父母、配偶死亡者,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7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 3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次日起百日內請畢。

九、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請假逾上述規定者,按日扣除報酬;扣除報酬日數逾聘期12分之1者,終止聘任。

十一、其餘請假事項及規定,參照正式教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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