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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教師工會 |
教師會 |
適用法律 |
工會法 |
教師法 |
產生過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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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會法修正,教師可以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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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師法通過後,
教師可組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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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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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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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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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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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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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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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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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縣巿政府
(調解、仲裁︰直轄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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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巿社會局處(縣巿教育局處) |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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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5條及章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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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7條 |
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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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訴願、
行政訴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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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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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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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6條,
可經由團體協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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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法源
(93年施行細則24-1條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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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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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確立
「對等協商」之原則,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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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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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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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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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文訂定 |
協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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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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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效力 |
行政機關未依法執行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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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罰則
(且可「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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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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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巿及全國層級組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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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多元,是否加入
縣巿層級工會或是
全國聯合工會,會員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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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會有義務加入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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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嘉義市教師會https://sites.google.com/a/cytu.co.cc/cyta/gong-gao/jiao-shi-gong-hui-yu-jiao-shi-hui-bi-jiao-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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