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

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於民國1001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

()修正第2項,將「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

()修正第4項及第5項,明定國民小學24班以上需置專任輔導教師1國民中學每校需專任輔導教師1人,21班以上者再增置1。相關規定自10181日起施行,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新增第6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1人。

()增列第7項規定,規範各直轄市、縣()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所屬學校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中小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增列第8項規定,規範直轄市、縣()政府及國民中小學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政府後定之。

修法後之預期效益

透過在教育體系內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可提昇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能力,以奠定學生輔導工作之基礎,全面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發生。

在修法後,教育部的配套政策

()補助縣市政府成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規劃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管理、教育訓練、督導等,並依所屬國民中小學實際需要調派至學校協助輔導工作,以提昇整體輔導成效。(預計1003月底前完成)

()依國教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擬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俾供地方政府據以執行(預計1003月底前完成);辦法發布後,將督請各地方政府於10051日起聘用相關人員。

()因應未來增加專任輔導教師之需求,將鼓勵師培大學開設輔導學分班;惟因目前師培大學開設之輔導學分班僅限招收現職教師,為使其他儲備教師亦有參與輔導工作之機會,將同步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落實三級輔導機制,明訂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分工及合作機制,以發揮最大效益。

學校輔導工作因應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重點工作

一、初級預防輔導

()學校全體教職員利用朝會、班會、輔導活動或以融入課程方式,加強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品德教育、生命教育,並提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與壓力管理、行為調控、人際互動,以促進全體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結合相關專業民間團體、具諮商、心理、輔導專業之學生家長或大專校院諮商、輔導、心理相關系所師生等專業資源,協助學校進行學生認輔或帶領團體輔導活動。

()建立在校學生之個案基本資料,對於問題家庭、行為偏差或有中輟傾向之學生,應加強追蹤輔導,並主動與社政主管機關聯繫,尋求解決之道。

()協助少年兒童瞭解校園可能犯罪問題,並將反霸凌及尊重之核心理念納入學校教育課程與活動中。

()加強對於少年兒童易聚集、滋事場所及妨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場所之巡查與執行。

()積極辦理相關輔導知能在職進修研習,加強校長及全體教師之學生輔導、班級經營、正向管教、情緒管理與管教技巧以及營造安全校園氛圍等知能。

()定期舉辦少年兒童之法定代理人之親職教育,改善其管教知能促其擔負起管教責任。

二、二級預防輔導

()由學校輔導教師、輔導主任及輔導組長針對受凌學生、霸凌學生、目睹學生進行個案與班級評估,並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包括輔導與諮商、危機處遇、個案管理與資源整合、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個案學生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及早改善或克服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結合社區組織,輔導並提供虞犯兒童及少年、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及已有觸法行為少年兒童正當參與地區社團的管道,避免利用社團滋事或誤入幫派組織。()確依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落實輔導教師之編制,並結合師資培育大學開辦相關輔導知能增能學分班,以培育充足之輔導教師人力及賡續強化輔導教師專業知能。

三、三級預防輔導

()結合縣市層級學生諮商中心之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輔導員、社工師/員、精神科醫師等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諮商團體(如諮商心理師公會、社工師公會臨床心理師公會等)及社區諮商、醫療單位,針對學校輔導室轉介之受凌學生或霸凌學生(如:長期對他人霸凌及長期受霸凌之學生),進行個案與家庭評估,並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進行諮商與心理治療、危機處遇、資源運用與整合、安置等,並提供個案學生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

()各縣市應成立縣市層級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有效統合運用專業輔導人力,強化情緒困擾、行為偏差學生之二級和三級輔導工作,並建構跨專業合作與溝通之平台,健全專業輔導團隊之組織,並促進不同專業及資源之橫向聯繫與相互支援,發揮最大之輔導效益。

()各直轄市、縣()政府對於有偏差行為傾向之少年兒童(尤其是有暴力傾向者),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同意後,委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或其他輔導機構,實施輔導教育。

●本文原出處: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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