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代理教師請假(比照聘僱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一、事假: 5日,可「小時」請假,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二、病假:14日,可以「小時」請假,累計8小時以1日計。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仍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三、結婚: 8日,可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並應於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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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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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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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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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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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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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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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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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過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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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會法修正,教師可以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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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師法通過後,
教師可組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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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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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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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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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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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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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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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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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縣巿政府
(調解、仲裁︰直轄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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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巿社會局處(縣巿教育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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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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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5條及章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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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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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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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訴願、
行政訴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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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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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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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6條,
可經由團體協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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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法源
(93年施行細則24-1條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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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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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確立
「對等協商」之原則,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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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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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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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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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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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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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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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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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未依法執行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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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罰則
(且可「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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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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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巿及全國層級組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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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多元,是否加入
縣巿層級工會或是
全國聯合工會,會員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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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教育部令:訂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公(發)布日期 95-07-06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98188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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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jou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3)
一、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
1. 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2. 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3.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推(選)舉之代表,校長為當然委員
●年級各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推(選)舉之代表
●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及社區人士推(選)舉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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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中央教育部各單位主管業務:
1.高教司:大學與研究所
2.技職司:專科、高職、建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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